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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会员管理细则

2009918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广泛吸收热心扶贫开发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加入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加强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有效促进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开发,有力推动全省协调发展和共同繁荣富裕,全面促进我省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

第二章  会 

第一条:协会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含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使用扶贫资金进行项目开发、国家和省、市的各级扶贫龙头企业、参与对口扶持协作的相关组织应当成为协会会员。

第二条: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会员应符合的条件

()企业

(1)依法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拥护协会章程。

(3)企业有良好的信誉和一定的经济实力。

(4)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

(1)依法在当地民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编制部门登记注册。

(2)拥护协会章程。

(3)所在地区和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热心扶贫公益事业。

(4)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会员应符合的条件

(1)有1-2名协会理事推荐。

(2)拥护协会章程,热心扶贫事业。

(3)为在经济学界和贫困问题研究方面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4)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企业单位应提交的文件

(1)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入会申请书、《会员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应提交的文件

(1)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入会申请书、《会员申请表》。

(2)法人登记证、法人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个人会员提交的文件

1)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入会申请书、《会员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协会在收到申请人按照前条规定所提交的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会登记注册有关部门事项的核实工作。

通知申报材料不齐备的申请人补充材料。

函告不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对符合入会条件,申请材料齐备的申请人发出《同意加入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第五条:会员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协会的规定交纳会费,领取会员证,领取会员证时需携带《通知》、会费支付凭证。

第六条: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应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协会依程序完成更换会员代表手续。

担任理事的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应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会长)办公会履行确认手续。

第三章  会费

第一条:协会会费按每届任期5年计,实行会费标准分类执行制度:

第一类面向全省或港澳台地区和海外华人华侨著名企业家推选名誉主席和荣誉理事长:

名誉主席(1名):150万元/届(与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副省级老领导齐名);

荣誉理事长(2名):100万元/届(与地市级老领导齐名);

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在任、离任领导任职协会名誉主席、荣誉理事长不受此限。

第二类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顺德、珠海7个地市,共推选产生:

第一副理事长(1名):60万元/届;  

常务副理事长(2名):40万元/届;

副理事长(7—10名):30万元/届(每个地市推选1-2名);

常务理事(20名):10万元/届;

理 事(50名):5万元/届;    

企业会员:2万元/届;

团体会员:1万元/届;    

个人会员:3000元/届;

第三类粤东西北14个地市,共推选产生:

第一副理事长(1名):40万元/届;  

常务副理事长(2名):30万元/届;

副理事长(15—20名);20万元/届(每个地市推选1-2名);       

常务理事(50名):8万元/届;

理 事(80名):4万元/届;    

企业会员:1万元/届;

团体会员:5000元/届;     

个人会员:2000元/届;

名誉主席、荣誉理事长、第一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选拔必须坚持标准,没有合适人选可空缺或不足额。

第二条:会费按届一次性缴纳,一般应在当选后一个月内交清。首届会员在成立大会后15日内交清,后续加入的会员不足一届的折合到年计算。9月30日前加入按全年收取,9月30日后加入按半年收取,自接到协会《同意加入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

在协会筹备期间因筹备需要而垫支的费用经筹备小组召集人周长瑚同志预签,待协会主席就任终签同意后折抵会费或凭相关票据在协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协会接受并鼓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自愿缴纳会费标准以外的特殊会费,协会将视情况给予奖励。凡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负责人需申请加入本会的一律以团体会员身份申请,本人即为当然的理事单位代表;

第四条:经组织批准或协会特邀在本会任职的各级党政领导免交会费;

第五条 缴费方式

(一)、电汇方式汇入协会银行帐户。

(二)、支票方式交到协会财务部门。

(三)、现金方式交到协会财务部门。

 第六条 个人会员会费一般应由个人负担。单位和团体会员会费,应从企业和事业管理费或自有资金中开支。
 
第七条 会员不按期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资格应予以注销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会费应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协会建立会费专项帐户,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会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条 会费实行以下管理制度:

(一)会费预算、决算制度。会费收支预算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会费收支情况由常务理事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每届任期内的会费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会费审计制度。会费收支情况按届委托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并抄报省农业厅(扶贫办)备案;

(三)监督、检查、报告制度。协会财务工作委员会负责会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四)会费年度结余,须转入下一年使用。

第十一条:会员或境内外的其他组织包括企业自愿向本会捐献的扶贫款项或物资,根据捐献者的意见由秘书处报主席(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后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向捐献者报告,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主管单位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一条:协会会员由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两大序列组成。其中领导成员包括名誉主席、荣誉理事长、主席(理事长)、执行副主席(执行副理事长)、副主席(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等,非领导成员包括理事、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等。同时根据需要聘任特邀顾问、高级顾问。

协会领导成员中属于在职或离任党政领导的以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相称,属于重点企业或组织负责人任职的以荣誉理事长、副理事长相称。

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首先确定国家和省、市在任或离任党政领导的任职和秘书长人选;重点企业负责人任职协会第一届执行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在协会正式成立后依据《章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办理。即根据申请顺序统一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组织考察报主席办公会议决定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主席(理事长)签发任命文件。同时专项举办就职典礼仪式由主席(理事长)或主席(理事长)委托颁发任命书。主席(理事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以后各届的领导人选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条:协会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系员。会员应根据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三条:企业、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继承,分立单位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第四条:企业、团体会员发生下列变更时,应自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函告协会,并根据变更事项提出相应的变更登记文件。

(一)单位名称变更。

(二)单位注册地变更。

(三)单位注册资金变更

(四)单位法人代表变更。

(五)单位办公地点变更。

(六)单位通讯方式变更。

(七)单位会员代表变更。

(八)单位联系员变更。

(九)单位分立、合并、解散及撤消。

第五条:会员证书丢失,会员应及时函告协会并申请补办,协会在备案后为其补办会员证。

第六条:协会实行会员年检制度,年检办法另行通知。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一条:对协会或扶贫开发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公开表彰

(四)作为协会评比活动的参考依据。

(五)协会认为合适的其它形式的奖励。

以上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条:对会员的奖励,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报常务理事会做出奖励决定。

第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协会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和质询,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条:协会会员的处分形式包括

(一)书面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以上所列处罚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五条:会员对第四条所列第四、五、六项处分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六条:受到第四条第四、五、六项处分的会员,其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消。

第七条:处分的调查、听证、复议等相应程序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一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会员条件的。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逾期半年不能缴纳会费的。

(五)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第二条:会员申请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会员研究结果。

第三条:会员出现第一条第二项到第六项情况时,由协会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全体理事会研究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以书面形式通知会员。

第七章  附 

第一条:本管理细则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200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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