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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
加入时间:2019-9-1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投资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特别是脱贫攻坚任务重、扶贫项目多、资金量大的省份,要重点抓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责任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

2019年8月27日

    抄送:部内各司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审计署交通运输审计局。

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投资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交通运输(公路水路)基本建设中央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交规划发〔2016〕62号)和《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6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扶贫规划范围内使用车购税、港建费等中央投资资金的公路水路交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交通扶贫项目)。  

    第三条 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应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保障交通扶贫项目有序实施和交通扶贫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对全国交通扶贫项目和中央投资计划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有关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扶贫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和中央投资计划执行不力的省(区、市)进行督导。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隶属关系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省(区、市)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督导、问责。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有关要求,履行本行政区域内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监管职责。

第三章 中央资金管理

    第六条 交通扶贫项目按国家基本建设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对前期工作的批复文件后方可申请中央投资。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编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时,应对申报项目严格审核把关,确保项目相关申请资料真实有效、资金需求合理。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及时将财政部预算批复情况通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计划文件后,应按规定转发下达。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项目单位中央投资资金到位情况。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不得截留、挤占中央投资或挪作他用。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中央投资被截留、挤占或挪用,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单位发现中央投资被截留、挤占或挪用,应及时向有权处理单位报告。  

    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范围的车购税用于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按相关规定执行。要严格按规定层级、范围和程序进行资金整合,不得以资金整合名义违规挪用资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贫困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脱贫攻坚要求积极落实交通扶贫项目。  

    第九条 因项目建设条件或进度发生变化等原因需对已下达的中央投资进行调整时,应按有关计划和资金管理规定及时履行调整和备案程序。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做到日常监管与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十一条 日常监管是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管的基础。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职责明确每个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为对项目单位负直接管理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人由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确定,对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原则上应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  

    第十二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建立监管台账,针对建设手续、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建设进度、信息上报等方面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组织核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人应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及使用等情况,对项目单位发挥有效督促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向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报告。日常监管责任人应到项目现场了解建设情况,对投资多、规模大的项目,适当增加到现场频次,对建设地点比较分散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抽查。  

    第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创新手段,综合利用内业数据检查、遥感影像核查、实地检查等各种方式方法,认真履行本省(区、市)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职责,并指导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通过统计数据、督查抽查等方式对交通扶贫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督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形成整改意见并下发各省(区、市)。相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并限期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扶贫项目统计工作,按统计报表要求及时、全面报送统计数据,重视统计数据审核,确保数据质量。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本级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对项目相关信息及时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及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行业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项目单位可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利用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九条 畅通举报渠道,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受理,限时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六章 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中央投资资金申请和使用、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中发生违规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暂停、停止下达或收回已下达的中央投资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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