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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制定出台2023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
加入时间:2023-5-28    来源:汕头民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服务等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2023年省、市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更好保障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近日,经市政府同意,汕头市民政局印发《2023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明确今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根据新标准,汕头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67元/人月,城镇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683元/人月;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12元/人月,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397元/人月。全市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为1388元/人月,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为1300元/人月,分别达到城乡低保标准的1.6倍。同时,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粤府办〔2022〕3号)精神,我市相应制订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2023年城镇低保标准1.5倍计算,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为1300元/人月。

汕头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生工作,把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不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持续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推进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困难群众保障水平。今年汕头市十五届人大会议将提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保障水平列入我市十件民生实事,进一步强化民生兜底保障能力。此次提标后,我市城乡低保等标准均高于省定最低标准,其中农村低保标准比省四类地区最低标准提高了212元/人月,农村补差水平比省四类地区最低标准提高了86元/人月。目前,全市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3738户、92390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4031人;纳入低保边缘家庭1371户、4565人。今年来,市财政已下拨中央、省、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5.88亿元,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通知》同时明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各区县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提标工作,并按实施当月低保、特困人员名册,对发放水平未达到2023年标准的月份予以补发,其中,对2023年新纳保的低保、特困对象按实际标准月份计补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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