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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出台助学贷款办法:户籍贫困大学生最高可贷1.5万
加入时间:2010-9-15    来源: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

    本网讯 日前,东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东莞银监分局印发了《东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今后东莞户籍贫困大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可获1.5万元的助学贷款。
  日前,东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东莞银监分局印发了《东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今后东莞户籍贫困大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可获1.5万元的助学贷款。
 
  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家庭可申请
  东莞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东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东莞银行或东莞农村商业银行采取第三方担保的贷款方式,对考入或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或以上学历,下同)的东莞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由市财政给予贴息的贷款。其用途是帮助该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东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具有东莞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学生所在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含1000元),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此外,要求贷款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同时,要有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应当是当地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或具有本市户籍、有一定偿还能力的当地村(居)民。
 
  贷款必须在毕业6年内还清
  《暂行办法》规定,助学贷款最高额度为每人每学年15000元。在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一次申请,签订一次借款合同,承办银行按合同约定每年发放一次贷款资金。助学贷款期限由承办银行根据学生的还款计划确定,但贷款学生须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所有贷款本息。
  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下浮10%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调整。贷款利息从到账之日起计付,正常学制期间的利息由市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贷款学生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具体按下列三种情况执行:1、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从正常学制结束的当年9月1日起开始计付;2、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当贷款学生发生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等情况时,学生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从办理结束后第二个月1日起自付利息,因本人身体疾病的实际原因需要休学的,休学期间发生的利息由市财政支付,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复学当月的1日;3、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付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不得与国家助学贷款同时申请
  据介绍,贷款学生应按照《审批表》和《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及其方式偿还贷款本息,也可提前还贷。学生毕业后一个月内,应主动到承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填报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承办银行应将其贷款记录列入学生个人信用档案,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学生中途因情况变化需要终止贷款的,应当及时到承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因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疾病、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承办银行视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将情况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东莞银监分局备案。
  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东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
  贷款学生或担保人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方式骗取、冒领助学贷款资金或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助学贷款资金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助学贷款资格外,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申请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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