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的资格认证与政策扶持
国家扶贫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或以贫困地区劳动力为就业主体的,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农户进入市场、促进贫困地区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调整、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国务院扶贫办认定的企业。
认定标准方面,国家扶贫龙头企业要完成带动地区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调整,带动贫困农户增收的任务,需具有一定的规模,较好的经济效益和银行信誉,较强的辐射能力。具体包括,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法人代表资信状况良好。在经济效益方面,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不欠税、不欠薪、不欠折旧、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
准入和退出机制方面,国务院扶贫办会同中国农业银行制定《国家扶贫龙头企业考核评分办法》,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工作,根据各省区市上报的材料,考虑产业发展状况、社会信用环境、企业经营水平等状况,进行评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国家扶贫龙头企业资格。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违法经营、损害农民利益的,从发现之日起取消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的资格。对于各地新发展起来的效益较好、对农户增收有较强带动能力的企业,经省级扶贫办或农业银行省级分行推荐,可增补到国家扶贫龙头企业中。
扶持政策方面,贫困地区各级政府要在土地使用、行业管理和人才培训等方面为国家扶贫龙头企业提供便利;要创新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户围绕龙头企业基地建设、特色资源开发发展合作组织、专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对中小型和民营的扶贫龙头企业,要给予重点支持;要同时吸收发达地区企业到当地参与扶贫开发,并享受与本地扶贫龙头企业同样的优惠政策。
各级扶贫部门要制定产业化扶贫规划,把对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的支持纳入扶贫开发项目库中;要尽快启动那些扶贫龙头企业基地村扶贫开发规划的实施;在劳动力转移培训过程中,要优先满足扶贫龙头企业对技术工人的需要;要协调有关方面,创新担保和保险机制,探索扶贫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为贫困农户承贷承还、提供贷款担保等有效方法,确保贫困农户在产业化过程中受益;要协调金融部门做好扶贫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回收工作,确保贷款安全,提高使用效益。
中国农业银行作为经办扶贫贴息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要在支持国家扶贫龙头企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一是要把支持国家扶贫龙头企业作为信贷扶贫的有效实现形式,选择一批符合当地产业化发展方向、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扶贫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规模配置、资金安排、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二是要提高贷款调查、审批等环节的工作效率,考虑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保障贷款安全和效益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信贷标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季节性收购资金的困难。
中央国家机关的定点扶贫要积极为贫困地区牵线搭桥,帮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支持扶贫龙头企业的发展;东西扶贫协作一方面要引导发达地区企业到贫困地区投资,创办扶贫龙头企业,另一方面,也要帮助贫困地区扶贫龙头企业上水平、上层次、上规模。
(摘自〈〈关于大力支持国家扶贫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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