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丽娟同志劳动合同关系终止证明
兹证明刘丽娟同志(身份证号44011119810706060066)于2016年6月13日入职,担任我会基金事业部主任助理职务,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至2019年12月27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我会同意其离职,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终止原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因未签订相关《竞业禁止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