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协会基金筹集岗位绩效工资计发的补充规定
为使协会基金筹集岗位绩效工资计发与省政府关于扶贫济困物资管理规定相衔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9号文), 现就明确协会基金筹集岗位绩效工资计发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是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协会配合参与的专项活动,活动中由省直有关部门集中组织动员重点单位的捐赠不属于协会基金筹集岗位绩效工资计发范畴,其工作价值在岗位工资和以适当奖励的方式予以体现。
二、协会基金筹集岗位人员的绩效工作是指除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以外,在日常工作中由本人独立开发或单位交办而产生的业务成果,其绩效工资按照试聘用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以签定协议为准,用途统一规定为“扶贫基金”。凡属于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捐赠,其协议规定用途为“扶贫济困”。
三、本补充规定是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广东扶贫基金捐赠协议书.doc
2.广东扶贫济困捐赠协议书.doc
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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