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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胜:当前乡村振兴的工作机制问题不容忽视
加入时间:2023-10-19    来源:乡村日月谈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后,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又具体部署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战略任务,各级党委、政府都在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政治定力推进乡村振兴,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新征程中再创佳绩、再立新功。根据最近调研发现,乡村振兴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但还存在的工作机制问题也不容忽视,需要高度重视。

当前乡村振兴工作机制的四大问题

基层普遍反映,相对于强而有力的脱贫攻坚工作机制,乡村振兴的工作机制不仅未能健全,而且尚未理顺,乡村振兴怎么抓,谁来抓,抓什么,不少基层干部还在观望。

乡村振兴的地方部门职责有待全面明晰。调研发现,尽管目前各级都相继成立了乡村振兴局,乡村振兴工作队也全部进村,而职能部门的职责还没有明晰。尽管各地明确了省乡村振兴局在省农业农村厅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具体工作,但省农业农村厅如何领导、省乡村振兴局究竟开展哪些“相关”和“具体”的工作以及工作程序也没有明确,而市、县两级更加模糊。因此,两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就存在两张皮的现象,调研时就发现到,省农业农村厅要求基层申报建设乡村振兴示范村,乡村振兴部门却要求基层申报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而两者尽管名称各异但交叉重复,造成政出多门,基层苦不堪言。同时,政府的其他各个部门,推进乡村振兴的部门职责也很模糊,如何尽责、如何发力仅仅只限于部门联点村,忽视了自身在乡村振兴中的职责与任务,导致一些地方不仅没有形成统筹推进合力,而且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敷衍了事的现象。

乡村振兴的工作体系有待全面形成。乡村振兴局的成立,全社会都对其寄予了厚望。但由于乡村振兴局是扶贫办转变而来,各级的乡村振兴局“三定”工作至今没有完成,其自身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都没有确定,无疑影响到正常运转。因为过去的扶贫攻坚面对的是特定群体和特定区域,现在要面对的是全部乡村的全面振兴,干部队伍相对新的要求明显不强,人员数量相对新的要求明显不足。调研发现,市州的乡村振兴局需要面对10个左右市县区,机关人员大多只有10多个人,而不少县乡村振兴局的机关人员不到10人。特别是作为乡村振兴主战场的乡镇,负责乡村振兴工作的机构是没有正式编制的机构和没有正式编制的兼职人员,工作积极性明显不足,难以适应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现实需要。

乡村振兴的统筹协调机制有待全面健全。作为省一级负责研究制定和部署乡村振兴的重大政策、重大行动和重要工作的领导机构,省级以下成立了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其中承担统筹协调职能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村振兴局。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关于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要求,相应成立了在省和市由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在县级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的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其中承担统筹协调职能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门。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因此,这两个领导小组都是抓乡村振兴的领导机构,两个领导小组中成员也基本重叠,而承担统筹协调职能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却设在两个部门,如何分工合作至今缺乏相应的机制,有可能导致同一项工作就会提出不同的要求和下达不同的文件,基层在落实工作要求时会左右为难。

乡村振兴的考核机制有待全面建立。由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才刚启动,各级都还没有来得及建立科学可操作的绩效考核机制。调研时基层干部反映,乡村振兴工作队的日常工作怎么考核、由谁来考核没有明确,对两年轮换一次的工作队如何评价、评价什么还没有具体的考核标准,更没有相关的评价指标体系,这也是尽管工作队进村了,工作进展不快的一个原因。同时,基层干部认为,工作队由谁考核也是个问题,如果由组织部门考核,组织部门不一定熟悉乡村振兴的工作业务;如果由业务部门考核,业务部门又没有人事考核权,建立考核机制存在着管理不顺的难题。

理顺乡村振兴工作机制的四个基本建议

随着战略重点由解决绝对贫困问题为主的“攻坚体制”逐步向实现乡村振兴为主的“长效机制”转变,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行动,迫切需要建立一套有序推进的工作机制。

尽快建立各级乡村振兴工作的协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以及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自乡村振兴工作的职能和责任,形成各尽其责的推进机制。特别是要理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与乡村振兴局之间推进工作的协同机制,有三种方案。方案一,针对目前两个部门的平级关系,可以由各级乡村振兴局负责乡村振兴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回归到过去各级农办的职能,承担处理生产关系的问题;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乡村产业发展,回归到过去各级农业部门的职能,承担处理生产力的问题。也就是今年610号胡春华副总理在全国乡村振兴系统建设和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上所明确的,乡村振兴工作除了产业振兴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以外,其他四大振兴主要是由各级乡村振兴局统筹。方案二,按照国家农业农村部与国家乡村振兴局的管理方法,两个单位独立但乡村振兴局行政级别低于农业农村部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与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两个领导小组办公室均合署办公,设农业农村部门,形成乡村振兴工作政出一门的局面。方案三,乡村振兴局与农业农村部门合并,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如湖南长沙市就是这样的工作格局。最为关键的是要尽快理顺两个领导小组办公室之间的关系,才能形成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上下贯通、一抓到底的战斗阵型,才能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尽快健全各级乡村振兴局的工作机制。一是要尽快做好各级乡村振兴局的“三定”工作。根据实际需要优先解决各级乡村振兴局的人员配备、机构设置与职责设定问题,明确职责和任务。二是要加快各级乡村振兴局由扶贫攻坚到乡村振兴的职能衔接与转型。无论在思想认识上还是在工作机制上,都要避免长期形成的脱贫攻坚工作惯性思维而导致与乡村振兴工作的现实脱节。三是要强化乡镇的乡村振兴工作机构。全面纳入到“三定”方案中去,确保有正式机构和编制,形成有人做事、能做好事的工作局面。

尽快建立乡村振兴工作的考核机制。一是要建立分类的考核机制。要根据不同发展水平和不同发展类型,分类进行考核,避免一刀切。二是建立规定性项目与自选项目相结合的考核办法。乡村振兴考核要鼓励各地推进工作创新,既要有规定性的工作内容,又要有体现因地制宜的自选项目。如被考核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在年初提出每年的目标任务,考核时可以考核其目标任务的完成率。三是推进责任考核。对单位的考核要进行单位和责任人双考核,以充分突出责任主体,并强化责任到领导干部。四是规范驻村工作队的考核管理。明确组织部门主要牵头负责驻村人员的选派,由工作业务部门负责考核管理。

尽快规范各类乡村振兴示范村的申报创建。乡村振兴示范村的申报创建,必须着眼于发挥对推进乡村振兴的引导作用,全方位调动基层组织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以激活乡村的内生动力。因此,要改变扶贫攻坚决战中自上而下那种政府包办包揽的推动模式,建立自下而上的申报与激励机制,先申报创建,再根据创建标准与工作进展进行相应的支持。其中要特别注重农民的参与度,把申报时农民的参与率、考核评估时农民的满意度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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