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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加入时间:2023-4-11    来源: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农规字〔2023〕5号

各区农业农村局

我局编制了《广州市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征求市财政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3日

(联系人:蒋怡,联系电话:86395423)

广州市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办等七部委《关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 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的意见》(中农发〔2020〕10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鼓励支持扩大农业项目投资,增强农业经济发展后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项目”是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的种植业(含农作物种子种苗)、畜牧业(含种畜禽)和渔业(含水产苗种)项目,以及配套建设的田头冷库、烘干设施等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具体包括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其他费用。

本办法所称“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是指广州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先投资、后补助”方式。项目申报、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投资主体是在广州市内依法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包括企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等。

(二)申报项目的实施地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项目年度(自然年度)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

(三)项目投资主体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申报;

(四)项目已获得过现代农业产业园或“菜篮子”项目补助、农机购置补贴,以及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资金的(贴息除外),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 补助标准。2022年至2024年符合条件的农业项目,按照年度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财政补助,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已获得补助的跨年度投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继续申报。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印发申报上一年度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的通知,并在局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组织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加大对项目投资主体的业务指导。

(二)项目投资主体自主向项目实施地点所在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 区级审核。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包括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和申报补助金额是否真实、准确等。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进行审计或进行工程造价审核、资产评估,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保障。

第八条 市级复核。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形成补助资金拟安排方案。

第九条 公示及异议处理。市农业农村局将补助资金拟安排方案在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实名以书面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写明具体、真实的情况。市农业农村局自接到异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重新调查核实情况并作出复核结论。

第十条 编制预算和资金兑付。补助资金拟安排方案经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核实处理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将补助资金编入年度部门预算,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至各有关区。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局按照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兑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部门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对申请补助的项目进行复核和公示;按照市本级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编制转移支付预算;负责监督检查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审核指导及监督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转移支付预算,做好资金保障;办理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转移支付资金财政监督和财政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等。

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对项目投资主体填报的资料、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等进行审核并上报;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补助资金;认真组织绩效自评,建立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料备查档案等。

各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义务。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市、区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项目投资文件、合同、票据、会计账目等原始资料,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的项目投资主体,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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