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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制定人才促进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可吸收社会组织优秀人才
加入时间:2018-10-8    来源:南方杂志

    人才是第一资源,当前全国各地都在加大力度招才引才,广东也加快完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建设。5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我省正在制定《广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探索用立法形式为人才事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该条例不仅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吸收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优秀人才,还创造性地提出建立人才工作宽容失败机制,对财政支持的人才项目如果失败,经评审尽到诚信勤勉义务的,免于追责。

    记者注意到,条例特别鼓励人才的有序流动,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措施,吸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进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另一方面,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可以离岗或者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按规定获得报酬,期间保留原有身份和职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和技术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兼职研究员。

    不少条款针对解决当前人才工作中的深层次矛盾而设置。比如此前人才支持项目失败后可能被追责,导致不少创新人才“望而却步”。为了鼓励申报,条例特别提出了建立宽容失败的条款,要求省和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当建立支持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于财政资金支持的人才发展相关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效,用人单位、人才工程入选人才或者团队已经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终止该项目,免于追究实施主体相关责任;对于在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做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按照条例的规定,人才评价周期也将根据各类人才发展的特点来设定,注重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评价考核周期,对于个别成果产出周期较长的,可以采用后评估的方式,在聘期结束一段时间后进行评估。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注重加强对青年人才的培养开发,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的各类人才工程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名额,用于支持青年人才培养开发,并实施青年博士普惠性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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