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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扶贫办联合印发《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
加入时间:2020-4-13    来源:广东省扶贫办

为扎实做好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收官阶段各项工作,强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履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责任,聚焦重点、压实责任、挂牌督战、见底清零,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确保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救尽救,“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重点任务

(一)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一是监测贫困人口。通过省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每月开展未脱贫人口和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和建档立卡边缘人口与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的相关信息比对,找出未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供养范围的人员,建立台账,深入分析返贫致贫风险,为做好兜底保障工作提供实时监测数据。二是做好信息共享。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数据为基础,推动残疾人帮扶、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等信息共享,摸清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三是跟踪研判潜在对象。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不符合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对象,以及家庭收入在低保标准与脱贫标准区间的对象,进行备案管理,登记在册,及时做好预判,完善预警机制。四是完善发现转介机制。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重点摸排核查贫困人口、低收入和边缘对象,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给予生活救助或转介相关部门给予专项救助。不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协调落实其他帮扶措施。

(二)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兜底保障能力。一是落实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将因残、因病等刚性支出较大造成贫困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二是落细“按户”。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后返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中符合低保政策的人员,全部按程序及时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三是落细“单人保”政策。扶贫部门审核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员,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其家庭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四是强化扶贫与低保政策有效衔接。脱贫攻坚期内,符合帮扶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应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落实“三保障”政策。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足额发放低保金和特困供养金,并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帮扶力度。对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确保收入达到脱贫标准,对无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户人口要纳入资产收益扶贫。对已纳入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打赢脱贫攻坚战后按低保政策动态管理。

三)全面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一是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进一步细化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等认定条件,优化审核审批程序,明确救助供养内容及标准。二是优化集中供养服务供给。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重点提升我省现有县级供养服务设施的照护能力,强化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的兜底保障,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排查出的安全风险隐患整改到位。三是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落实探视巡访制度和照料服务人,规范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并对照料服务进行监督指导。有住房困难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要优先纳入危房改造,解决住房问题。

(四)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作用。一是完善临时救助办法。简化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落实乡镇(街道)救助备用金制度,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提升救助时效性。二是实行“先行救助、分级审批”。对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增贫困人口以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及个人,视情由当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先行给予临时救助。


三是加强临时救助政策衔接。加强临时救助与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衔接,对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通过临时救助做到有困必帮、有难必救。一段时间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按规定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

(五)加强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一是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依托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象动态管理,增强补贴发放的准确性、时效性。二是切实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做好贫困地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三是健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关爱服务能力建设,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升级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四是切实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通过发挥相关部门救助制度合力和引导社会组织、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等方式,妥善解决特殊困难群体个案性困难。

、工作安排

(一)摸清底数4月底前)。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开展剩余未脱贫人口、贫困边缘人口、已脱贫但仍有返贫风险监测人口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兜底保障数据监测比对,并将数据监测比对信息反馈各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完善数据比对机制,每月一比对,完善兜底保障对象台账。市级民政、扶贫部门形成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并报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二)自查自纠5-6月)。各地对兜底保障对象台账以问题为导向逐一整改,立行立改。民政、扶贫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规定程序落实救助帮扶政策,及时将符合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以及其他民政帮扶政策的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依规发放救助帮扶资金或提供救助帮扶服务。不符合民政救助帮扶政策的人员,由扶贫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其他扶贫措施,确保贫困人口能够如期脱贫。

三)查漏补缺7-9月)。各地民政、扶贫部门深入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落实情况“回头”,进一步查漏补缺,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个案问题,确保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结合农村低保和残疾人两项补贴专项治理行动,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组织21个地级市交叉检查,重点检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

四)巩固提升10-12月)。各地民政、扶贫部门认真总结梳理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开展情况,总结提炼行动成效和工作经验。省民政厅、扶贫办将探索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巩固提升脱贫成果,形成广东经验。

、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扶贫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上来,提高政治站位,将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统筹协调、配合协作;要强化主要负责同志责任,周密安排部署、细化目标任务,推动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各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处室(单位)兜底脱贫行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兜底保障政策落实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本业务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困难和问题,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

二)加强作风建设。各地民政、扶贫部门要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落实落细各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确保救助对象精准、因户施策精准、资金补助精准。对纳入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的有劳动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产业扶持、就业等帮扶措施;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部门要纳入资产收益扶贫,不能“一兜了之”。民政部门要持续深化农村低保和残疾人两项补贴专项治理,巩固前期治理成果,着力完善制度机制,严肃查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坚决纠正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畅通社会救助求助和信访热线,防范“脱“漏”,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定期检查指导各县(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进展情况,帮助解决遇到的问题,在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本地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情况报送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将视情对工作推进缓慢、排查核实不认真等造成的“脱保”“漏”或救助不及时等问题予以通报批评,确保压力传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将定期汇总整理各地行动开展情况,通过工作简报推广宣传,并及时向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报送典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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