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鼓励珠江三角洲产业向山区及东西两翼转移,加快山区及东西两翼经济发展,促进珠江三角洲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省经济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省政府最近出台了《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各种原因,外商到山区及东西两翼投资动力不足,山区及东西两翼特有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经济发展滞后;而珠江三角洲地区由于多年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环境承载力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招商引资优势逐步弱化,经济发展后劲乏力逐步显现。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是推进全省土地资源共享,实现珠江三角洲资金、管理、信息、品牌与山区及东西两翼土地、自然资源等方面优势互补的有效途径。
《意见》指出,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形式,是转移双方按照合作开发协议,由山区或东西两翼地区政府在本地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中(下同),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设立产业转移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由珠江三角洲地区政府负责组织规划、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并按商定比例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利益分成。园区的建设遵循市场导向、优势互补、集约化发展、利益共享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在园区的管理方面,建立“联手建设产业转移园区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制定促进产业转移园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协商解决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园区的企业及其社会公共事务,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园区所在地政府管理。在园区落户、投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产生的流转税、所得税,按属地征收原则,在园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非独立法人机构的流转税在园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按国家现行规定缴纳。园区内所有独立和非独立核算企业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均在园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园区产业转移企业缴纳的流转税、所得税按财政体制属当地留成部分,实行利益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并通过合作双方财政结算。合作双方利益分成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留归园区所在地财政。
《意见》还提出了扶持产业转移园区建设的措施:一是给予用地政策支持。在省审批权限范围内,对产业转移园区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给予用地指标倾斜照顾;?二是给予园区外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三是确保园区电力供应。对通往园区的电源、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省有关部门、广电集团公司要优先安排。四是加强园区企业用工培训。通过教育扶贫或委托培养、培训等方式,由省属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有关技工学校,高、中等职业技术院校每年为山区及东西两翼培养一批紧缺专业的技能人才。五是加大对产业转移的政策支持。珠江三角洲企业整体或部分转移到园区,符合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省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专项资金等,要向转移企业倾斜。对在转移过程中实现技术升级的项目,要优先安排贷款贴息。金融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为产业转移提供融资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