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贷款 贴息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扶贫办(局)、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实施方案》(粤贫〔2003〕9号)和《关于确认广东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通知》(粤扶办〔2012〕47号)的要求,现就申报2014年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对象和范围
(一)省政府批准的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及培养对象,已取消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再申报。
(二)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用于省政府批准确认的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降低企业财务成本。贷款使用范围包括:
1. 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或加工设备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
2. 畜牧、园艺、水产、蔬菜产品的包装、储藏、保鲜等关键技术的研制、引进和提高;
3. 创办技术科研机构和技术研制、开发、先进技术和名、优、新品种的引进;
4. 季节性强的农产品收购;
5. 贫困户劳动力的培训。
(三)贴息项目利息发生期限为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
(四)为了落实企业带动贫困农户的任务,对带动贫困户较多的企业增加补助(贫困农户的认定数以企业与贫困户签订的合同为核定依据)。
(五)为引导企业创品牌、做大做强,提高市场的形象和影响力,对企业产品获得的省级以上证书给予适当的补助(企业产品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省原种猪场、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国际食品认证等省级以上证书的给与补助,不在此列证书范围的、超过证书有效期的不予确认)。
二、项目申报材料
报送省扶贫办的项目申报材料,一律要求装订成册。申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取得银行贷款的贷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的复印件。接受企业申报材料的市、县扶贫(局)部门,在核对企业提供的有关凭证及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企业)后,在相关的复印件上盖章确认,以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贷款项目报告》;
(三)《广东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
(四)《广东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贴息贷款项目汇总表》;
(五)项目申请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六)企业带动贫困农户的确认证明,由县扶贫办负责;
(七)企业获得的省级以上各种证书的复印件(市、县扶贫办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八)企业实施产业化扶贫的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兴办带动贫困农户发展生产的基本建设及规模,带动贫困农户数及增收情况等方面;
(九)审查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和资料。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贷款贴息资金的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申报材料(一式4份),向所在县(市、区,下同)扶贫办(局)提出申请,县扶贫办(局)会同县财政局和企业开户银行审核后,在《广东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加具意见上报市扶贫办(局)(一式3份)。市级企业可直接向市扶贫办(局)提出申请。
(二)市扶贫办(局)对县扶贫办(局)上报的企业贷款贴息申报材料进行汇总,会同市财政局严格审核,并在《广东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加具审核意见后,联合将企业贷款贴息申报材料于2014年11月24日前报送省扶贫开发协会(一式2份),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广东省农业厅2号楼5楼502室,并同时在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平台中录入相关申报信息。
四、各有关部门职责
(一)扶贫部门职责。
1. 市县扶贫部门:组织本辖区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对企业申报资料严格审核,确保企业申报材料和凭证的真实和完整,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及时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加强资金监管。
2. 省扶贫办:对企业申报贷款贴息的凭证材料及市县扶贫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认真审核,对按规定程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作出资金分配计划并报送省财政厅,及时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加强资金监管;及时将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安排情况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开。
(二)财政部门职责。
1. 市县财政部门:协同同级扶贫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合规性进行审核;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报账制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2. 省财政厅:配合省扶贫办做好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对省扶贫办所报资金分配计划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三)评审机构职责。
负责审核企业申报贷款贴息材料及凭证的中介机构及评审人员,认真履行审核责任,对所出具评审意见的合理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申报企业职责。
企业要确保申报贷款贴息的凭证材料真实、完整。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贷款贴息资金的,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 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再受理该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
2. 停止拨付贷款贴息资金或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
3. 将该企业的诚信情况通知中小企业诚信情况发布机构;
凡申报材料、数据失实(如贷款额、带动农户数)、手续不全、弄虚作假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对挤占、截留、挪用以及利用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罚。对发现问题的市、县(市、区),视情节轻重调减以后年度省财政补助资金额度。
联系人:省扶贫办老区处叶荣盛,电话:020-37876369;
省扶贫协会文美玲,电话:020-37286688。
附件:1. 广东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doc
2. 广东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汇总表.doc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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