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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底线民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方案
加入时间:2016-10-12    来源:广东省扶贫信息网

    为发挥底线民生在扶贫攻坚战中的兜底功能,加强扶贫开发政策和底线民生政策衔接,强化救助资源整合,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的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围绕我省2018年所有农村相对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总体目标,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以全面健全实施好农村底线民生保障工作为主线,对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贫困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编密织牢社会救助托底安全网,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相适应,共享全面小康成果。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发挥兜底作用
  
    1.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加强有效衔接。继续实施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健全农村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逐步实现第四类地区农村低保最低标准达到省扶贫标准,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
  
    2.健全经济核对手段,确保精准认定。完善入户核查方法,加快完成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建设,实现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金融、保险、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证券等机构的数据共享,对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农机、农业补贴、存款、证券、纳税、公积金等方面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息进行核对,提升精准认定能力。
  
    3.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做到依法救助。困难群众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低保申请,村民委员会依申请人委托可代为提交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低保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县级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乡镇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按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全面落实县、乡(镇)两级农村低保公示制度,在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审核公示、审批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对已获得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定期复核,做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二)提高农村特困供养水平,确保特困供养人员全面共享小康成果
  
    1.完善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障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统计指标的改变,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制定”调整为“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制定”,确保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生活水平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2.加强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确保基本养老需求。出台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按入住对象人数和护理需求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探索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路径,逐步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合建合营等模式,引入专业化、高水平的社会力量参与供养机构建设运营。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力量,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多层次服务。
  
    (三)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有效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及慈善力量的有效衔接。对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农村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农村低收入救助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将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合规医疗费用中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全面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建档立卡贫困户各项医保政策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不低于75%的比例给予补助。建设省级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管理平台,实时监管资金结算、补助对象情况。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确保发生急危重伤病、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及时获得应急医疗救助。
  
    (四)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有效防止因突发性困难致贫返贫。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体系,提高临时救助标准,有效保障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后仍有严重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加快推进“救急难”工作,建立主动发现、快速响应和工作协调救急难长效机制。
  
    (五)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提高困境儿童生活水平。贯彻落实《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20号)要求,完善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津贴制度,进一步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六)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防止因灾致贫返贫。修订出台《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实施办法》,完善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制度,督促各地全面执行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新标准,防止因灾致贫返贫。具体新标准为:应急期生活救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15天;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天20元和1斤大米、救助期限3个月;因灾“全倒户”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由原来每户补助10000元提高到每户补助20000元(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每户补助25000元),市县应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因灾“全倒户”恢复重建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不低于省级补助标准;严重损坏居民住房修缮每户补助标准提高至2000元;受灾困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救助补助标准提高至人均150元;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金提高至20000元。
  
     (七)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贫困群众老有所养。落实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员参保。贫困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提升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要求,加大对城乡居保的财政补助保障,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优化社保经办服务流程,加快全省集中式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推广和完善社会保障卡功能,为贫困人员提供参保登记、代缴费用、待遇领取和信息查询等社保经办服务。
  
     (八)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
  
    1.扶贫对象应保尽保,低保对象应扶尽扶。将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将省扶贫标准以下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扶贫范围,根据低保家庭情况,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医疗救助、资产收益等分类扶贫,尤其要确保优先将无劳动能力低保家庭纳入资产收益扶贫,做到应扶尽扶。
  
    2.加强动态监测,理顺工作机制。扶贫部门应加强监测和信息收集,建立脱贫认定机制,实现动态管理,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县级扶贫部门应将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扶贫帮扶情况及时告知同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决定是否纳入低保或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建立健全脱贫农村低保家庭渐退机制,对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已脱贫的低保家庭,决定减发或停发低保金的,可继续保留原有农村低保待遇及补差水平6个月,6个月后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进行认定,按政策调整低保待遇或退出低保。
  
    3.建立数据互通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建设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依托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的数据互通、资源共享。民政部门将认定的农村低保对象信息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提供给扶贫部门,便于扶贫部门认定扶贫对象和选择扶贫方式。扶贫部门将扶贫对象信息和扶贫对象脱贫信息以及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信息提供给民政部门,方便民政部门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扶贫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应救尽救,同时对已经脱贫的扶贫对象逐步减少补助标准或退出低保,应退尽退。
  
    三、实施步骤和目标
  
    (一)第一阶段(2016年7月-12月)。各级民政、扶贫部门做好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的衔接工作,建立数据互通平台,实现台账比对和数据共享。健全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各地级市政府按要求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实现第四类地区农村低保最低标准达到省扶贫标准。各地民政、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出台底线民生精准脱贫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做好各项制度的衔接工作。
  
    (二)第二阶段(2017年1月-2018年8月)。各级扶贫部门及时更新扶贫、脱贫对象信息,民政部门加强核查,做好主动发现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对象纳入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已脱贫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逐步退出低保范围。各地进一步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完善政策制度,抓好贯彻落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开展实地调研,指导各地解决存在问题,总结推广有益经验。
  
    (三)第三阶段(2018年9月-12月)。各地对底线民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组织对各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保障。各级民政、扶贫、财政、统计部门要建立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定期会商制度,定期交流工作信息,及时分析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讨论解决方案、调整工作措施,通过部门合力,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测算农村低保资金需求,足额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省级财政将稳定现有的底线民生资金补助政策,并向粤东西北地区倾斜。
  
    (二)增强主动发现能力。各地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落实社会救助工作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救助对象、扶贫对象人数的一定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增强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精准认定、精准服务的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在接受群众咨询、开展政策宣传工作时,发挥救助对象排查作用,主动协助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出救助申请;指导村民委员会发挥了解农村贫困群众生活状况和救助需求的优势,在开展日常工作时注意收集困难群众现状信息;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在提供服务、开展活动时做好救助对象主动发现工作。村民委员会及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可协助有救助需求的困难群众提出申请,或将情况及时反映至乡镇人民政府。
  
    (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引导社工、志愿者、社会组织、基层组织积极参与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工作,为农村贫困群众提供多元帮助和服务。引导社工、志愿者、社会组织开展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宣传倡导等服务,满足农村贫困群众的多元需求。各级民政部门会扶贫部门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信息、政府救助政策资源信息、社会力量和慈善资源救助帮扶信息对接平台,实现困难对象和救助资源透明、高效对接。
  
    (四)严格工作考核评估。各地要围绕底线民生精准扶贫总体目标,出台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并将实施方案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备案,底线民生精准扶贫开展情况每月逐级上报。省将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在开展底线民生精准扶贫年度进行抽查以及绩效考核工作,并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对底线民生工作推进缓慢的加强督查,对未完成年度任务的进行约谈,对不作为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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