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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 有“法”保障————专家学者为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建言献策
加入时间:2020-7-31    来源:农民日报

如何通过立法来促进乡村振兴?前不久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拟作出一系列规定,为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草案与普通法是什么关系?怎样更好衔接?留住人才有哪些好办法?怎么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如何走好城乡融合之路?近日,在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组织召开的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研讨会上,专家学者对此进行深入讨论,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意见。

 

留住用好人才是乡村振兴关键

“乡村振兴主要是解决‘人、财、物’问题,其中,人是关键,如果没有双向流动,仅仅是乡村的人才往城市流,那么乡村肯定是没法振兴的。草案第三章里面的人才支撑方面,我认为非常重要。”清华大学教授高其才率先发言。

“无论从产业还是人才振兴这两个方面实现乡村振兴战略,都要解决人的问题。”山东省土地法学研究会会长石凤友对此表示赞同。

草案第三章规定,国家鼓励城市人才向乡村流动,建立健全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合作与交流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社会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完善返乡入乡创新创业扶持政策,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社会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有不少内容都是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成功经验。事实上,将党中央有关方针政策和地方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正是起草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着力点。

“作为促进法,宣示性、倡导性是特点,有必要对促进乡村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以倡导全社会关心乡村发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身乡村振兴事业。”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杨东霞建议,在总则中增加国家对促进乡村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的相应条款。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以行稳致远

在司法实践中,违法乱砍滥伐、侵占农田、草原、湿地、森林修路的问题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应当考虑在立法中加以明确,沙漠治理也应当引起重视。”为此,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李忠诚建议,将草案总则第七条“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促进绿色发展”中增加“沙、路和湿地”,即山水林田湖草沙路和湿地都需要系统治理。

“沙漠的治理对于保护草原、保护耕地意义重大,同样湿地的保护也十分重要,还有山水林田湖草沙漠湿地都需要和路相连接才能更好地为人类服务,为人类造福,在山水林田湖草沙漠湿地中要不要修路架桥,怎么修路架桥都要有一个系统的考虑,使路作为一条玉带把山水林田湖草沙漠湿地合理、科学、巧妙、优美地串联起来,绘出一幅幅美丽的山水画。”李忠诚表示。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志辽建议将草案中的“生态保护”改为“生态环境保护”,并将此章节提前到第三章位置。“前不久通过的民法典中已使用了生态环境这个词。对于为什么要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第三章?主要基于草案与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衔接问题考虑。”张志辽表示,环境保护法在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在第二款中特别强调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是2014年修订环境保护法时的重要变化,草案可以进行借鉴。

 

坚定走好城乡融合发展之路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重塑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草案规定:国家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乡村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国家要坚持城乡的均衡发展与平等发展。现阶段一些乡村面临着城乡不平等待遇,另外,在法律权利等方面也存在不对等问题。”高其才建议,从法律层面出发,已有的法律权利要加以保障,没有的要进行补足。

湖州师范学院“两山”理念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王景新则对草案调整对象进行分析,认为在包括乡、镇、村、组外,还要加入县、社区、街道等概念。“城乡统筹要以县为单位来统筹,调整乡村发展,这样就能形成一个城乡融合发展的体系。”

南京农业大学教授陈会广建议,生态、农业、村庄、城镇的功能空间需要科学规划统筹。“没有科学规划统筹,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可能因缺乏所需的空间而无法落实,宅基地审批无法科学落地。”陈会广说,规划控制指标若仍沿用自上而下层层分解,农村缺少发展空间的格局无法改变。为此,他建议在草案第七章城乡融合中尊重规划的职责分工,鼓励相关部门进行探索。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谢海霞认为,乡村振兴走好城乡融合发展是关键,也要放开眼界,在立法中处理好农业扶持政策和相关国际规则的关系,建议草案第八章第五十八条规定要注意开放性和合规性。

 

层层压实责任推进乡村振兴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不但要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还要多层次、多角度落实乡村振兴相关方面的责任。

常州大学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大春建议,修改草案第八章中的财政支持相关内容,明确政府运用财政资金支持乡村振兴的责任,以发挥税收在支持乡村振兴中的调节作用。

浙江大学教授丁关良认为,应该增加依法赋予村级组织充分权益内容,“因为振兴主战场在乡村,就我国现状来说,其中村一级系统是政策落地核心环节,这就需要考虑在草案里赋予村级组织更大职权,以促进乡村振兴。”

“在本草案中需要注意草案与党内条例衔接问题。”杨东霞建议,在总则中对关于基层党组织的具体问题进行概括规定。

保障基层组织发展,完备的监督体系不能少。草案第六十八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省级以下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进展情况。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进展情况。

“可见,该项规定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和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开展情况同时纳入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和人大监督范围,无疑是保证中央决策部署真正落地见效的关键举措。”张志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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