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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关于鼓励我市企业帮助河源发展经济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加入时间:2010-7-13    来源: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

     第一条根据《关于鼓励我市企业帮助河源发展经济的暂行规定》(深经合委〔2003〕3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精神,为规范操作,管好用好资金,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及额度。鼓励我市企业帮助河源发展经济的政策性引导资金,从深圳市经济合作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经合基金)中安排,额度为每年市财政安排给基金资金总额的十分之一,当年额度用完即止,剩余额度不滚入下一年资金额度。
  第三条资金投放方式及适用范围。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搬迁补贴、农业专项补贴三种方式。
第四条资金投放适用范围及标准,除按《规定》执行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时符合贷款贴息、搬迁补贴、农业专项补贴条件的,只能申请其中一项;
  (二)农业专项补贴生产项目为:
  1、蔬菜、名贵花卉、草莓、玉米等大田种植的作物以及食用菌、果树、超级杂交稻制种试验项目;
  2、种猪、生猪、奶牛、肉牛、鸡、鹅、鸭、鸽等畜牧项目;
  3、营造速生丰产林、涵养林等林业项目;
  4、水产品养殖等渔业项目;
  5、其他农业项目。
  (三)农业专项补贴标准为:
  1、蔬菜、名贵花卉、草莓、玉米等大田种植的作物每年每亩补贴200元,且每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亩;果树每年每亩补贴80元,且每年补贴面积不超过1万亩;食用菌每年每平方米补贴   50元,且每年补贴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超级杂交稻制种试验田每年每亩补贴200元,且每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亩。
  2、种猪每年每头补贴500元,且每年补贴种猪总数不超过2000头;生猪每年每头补贴50元,且每年补贴生猪总数不超过2万头;鸡、鹅、鸭、鸽每年每只补贴2元,且每年补贴鸡、鹅、鸭、鸽总数不超过40万只;奶牛每年每头补贴2000元,且每年补贴总数不超过500头;肉牛每年每头补贴350元,且每年补贴总数不超过2000头。
  3、营造速生丰产林、涵养林每年每亩补贴40元,且每年补贴面积不超过2万亩。  
  4、水产每年每亩补贴400元,且每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亩。
  5、其他农业项目的补贴可参照同等类型的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
  (四)申请补贴或贷款贴息的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新申报项目(新增加、新扩建等)。
  (五)深河两地合作企业,深圳企业的投资额须在51%以上;
  (六)深圳企业在河源必须合法拥有(或租用)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场地(土地、厂房、商用房等)。
  第五条申请企业需上报的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帮助河源发展经济政府政策性引导资金申请表》一式2份,市行业主管部门、市经合基金办公室各1份;
  (二)企业项目所在市(县)政府扶贫办项目证明书;
  (三)申报企业及项目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格证照书、企业章程、项目合同书、在河源征地证明或租地(厂房)合同等材料,还需根据申报不同类型资金,分别报送以下材料:(1)贷款贴息类:银行贷款合同、银行扣息凭证、上年度项目财务报表;(2)搬迁补助类:发生搬迁费用凭证;(3)农业专项补贴类:商品销售合同、项目规模和已投入资金有效证明。
第六条申请审核程序:
  (一)农业项目向市农林渔业局申报,经市农林渔业局初审后,报市经合基金办公室;其他项目直接向市经合基金办公室申报;
  (二)经合基金办公室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提出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送市贸工局审核后,报经合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三)经合基金办公室将企业及补贴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报纸、政府网),并向河源市反馈核实,七日内确认无异议后,经合基金办公室向企业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七条申报企业必须在每年六月底前上报申报材料。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经济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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